1、重庆市辖区属于三级县级行政区
2、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:
3、一级省级行政区:包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;
4、二级地级行政区:包括地级市、地区、自治州、盟。
5、三级县级行政区:包括市辖区、县级市、县、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、林区、特区。
6、四级乡级行政区:包括街道、镇、乡、民族乡、苏木、民族苏木、县辖区公所。
7、对应行政机构:
8、(一级行政区)省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:省人民政府、自治区人民政府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、特别行政区政府;
9、(二级行政区)地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:地区行政公署、盟行政公署、自治州人民政府、地级市人民政府;
10、(三级行政区)县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:县人民政府、自治县人民政府、旗人民政府、自治旗人民政府、县级市人民政府、市辖区人民政府、林区人民政府、特区人民政府;
11、(四级行政区)乡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:乡人民政府、民族乡人民政府、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苏木人民政府、民族苏木人民政府、县辖区公所人民政府、县辖市政府(台湾省专设)。
12、在中国省、县、乡三级的政府机关构基本行政区政府机构
綦江区人民政府是重庆市綦江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,是正厅级、地市级单位,是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,对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,在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向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简称綦江区人大常委会)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綦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由区长、副区长和秘书长、局长、委员会主任等组成,实行区长负责制,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,每届任期五年。